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壢簡字第2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壢簡字第251號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
號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本院於九十六年三月三十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被告年籍「民國00年00月0日生」應更正為「民國00年00月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寶霞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