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2年度台聲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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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八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上訴人 陳世峰 (即安富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五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邱瑞祥法官李文賢法官盧彥如法官高孟焄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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