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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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家訴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家庭糾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訴字第133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惠芬
吳重華 吳重周 被上訴人即被告 吳惠春
吳重山 吳重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2年度家訴字第133號請求移轉骨灰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阮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