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2年台聲字第1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七○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張魯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台北市停車管理工程處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七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元。
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鄭傑夫法官陳玉完法官吳麗惠法官林大洋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二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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