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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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 方信智 被上訴人即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東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皆得 訴訟代理人 王佳鴻
林雲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5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1,1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趙彥強法官徐晶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書記官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