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1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21945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委任狀狀尾未蓋受任人之印章,請具狀補正之。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8月11日
書記官蘇美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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