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聲字第49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1日裁判案由:公示送達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聲字第498號聲請人 蕭富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公業 蕭輝傑 (管理人 蕭丁中 )為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3月2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