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3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3981號聲請人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乙○○(原名: 黃兆春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乙○○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且需有更
名之記載。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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