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尹建成 訴訟代理人 郭平貴 被告 許瀞云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嘉義縣○○鎮○○○段○○○段000地號之土地為兩造共有,原告應有部分為2分之1,又上開土地面積3550.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10元,有土地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05,454元(土地面積3550.8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510元×持分1/2=905,454),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9,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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