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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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勞簡字第21號
原 告 林冠宥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訴訟代理人 王婌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日上午十一時
五十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請
求給付薪資事件,因本件兩造間系爭工程之契約性質定性為
何,尚未釐清,本院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
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