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84號
原 告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家新 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17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謝琬萍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