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8年度鳳補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鳳補字第585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子涵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378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代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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