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三七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四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抗字第一六六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再抗告人所犯如第一審法院裁定附表所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確定判決詳如該表所載)之三罪,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柒月,並無不當,原審因之駁回再抗告人在第二審之抗告亦無不合,再抗告意旨,求為撤銷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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