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489號聲請人旭昇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仕誼 代理人 陳依均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7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書記官林沂㐵附表:支票附表:111年度除字第48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旭昇事業有限公司張仕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三峽分行110年12月30日14,283元LZ1196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