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829號原告 黃國烜 被告 黃宗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所載原告姓名「 黃國煊 」之記載,應更正為「黃國烜」。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