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79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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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7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7962號聲請人 鄧明芳 相對人 呂啟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票號碼580908、580911、580910等三張本票之利息起算日(聲請狀及附表均未記載)。
二、聲請裁定之本票正本十一紙。
三、聲請裁定費用新台幣貳仟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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