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580號原告 李學成 被告 顏暉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暉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書記官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