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4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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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437號

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凱聰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釗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勁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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