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3年度朴簡調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朴簡調字第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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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彩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3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54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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