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109號
聲請人欣永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韋融
上列聲請人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0,665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訴。聲請人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
書記官黃鷹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