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9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986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
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全易實業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27年6月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第三人全易實業有限公司於96年12月18日向聲請人申請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並開立票面金額為1,239,655元匯票1紙,還款日於97年7月31日展延至97年9月3日。第三人全易實業有限公司另於96年2月5日簽發本票2紙,內載金額美金1,400,000元、美金1,300,000元,到期日分別為97年11月15日、97年9月3日。詎第三人全易實業有限公司自97年9月1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866,258元及利息、違約金,另上開2紙本票屆期而未清償,尚欠本金共②美金140,000元③美金743,957.68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本票影本2件、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39450號債權憑證影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票字第4633、4635號民事裁定影本、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影本1件、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影本1件、變更(利率/期間/清償方式/還款日)申請書影本1件、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影本1件、債務查詢單為證。
四、核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就已確定之原債權,僅得於其約定之最高限額範圍內,行使其權利,民法第881之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拍賣抵押物事件經為形式上之審查,系爭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僅限1,500,000元,不及於第三人全易實業有限公司逾此部分所積欠之債務,從而,此部分之聲請尚有未合,併此敍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8年度司拍字第986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1868│建│233.00│12分之1│└──┴───┴────┴────┴──┴─┴────┴────┘┌─────────────────────────────────────┐│附表(建物)︰98年度司拍字第986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五│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3│臺南市東│臺南市東│6層樓房│64│64│平│鋼筋│7.│4.│平│全部│││61│區崇明十│區竹篙厝│鋼筋混凝│.2│.2│方│混凝│99│52│方││││5│街70巷2│段1868地│土造│8│8│公│土造│││公│││││6號5樓│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竹篙厝段13619建號,權利範圍1000分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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