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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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5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507號聲請人 楊牧言 即 楊志鴻 之.法定代理人 楊玉金 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23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7月10日
書記官余承佳┌─────────────────────────────────────────────┐│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5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科風股份有限公司│88-ND-4163-3│1│1000││├──┼──────────────┼──────────────┼───┼────┼───┤│002│科風股份有限公司│88-ND-4164-5│1│1000││├──┼──────────────┼──────────────┼───┼────┼───┤│003│科風股份有限公司│88-ND-10030-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