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50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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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5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5079號聲請人 姜怡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宇嫺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請陳明有無請求利息?若有,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及陳明請求利率(又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復為票據法第97條第1項2款所明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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