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2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2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林楷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連財 律師(即 陳鼎成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相對人究與何人「連帶」給付?若無,請更正聲明。中華民國113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