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家救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救字第56號聲請人 趙文妹 訴訟代理人 方春意 律師相對人 許廸信 上聲請人就本院100年度司家調字第671號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2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全部法律扶助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高雄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戶籍資料等各1份附卷為憑,經本院核對結果,堪認聲請人主張其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等情,應與事實相符。又依聲請人所提請求離婚等事件之事實,亦非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開法律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依法尚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柯盛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本裁定書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李冠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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