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89號原告 許仲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呂豐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擴張部分)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18日具狀擴張其聲明,惟未據繳納擴張部分之裁判費,經本院於同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年8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擴張部分請求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