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地訴字第5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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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地訴字第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申報公職人員財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地訴字第5號原告 鄭惠文 住○○市○○區○○里○○路000號
送達住所: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上列原告因申報公職人員財產事件,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院臺訴字第1125008602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審判長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