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4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交字第47號原告 張彥狄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竹監新四字第51-ZBA471722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1項、第57條第1、2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11日
書記官陳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