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5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5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君諺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君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林君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欄所示),經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附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且經本院通知受刑人表示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函文、陳述意見調查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9、53頁)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至前揭已執行完畢部分即如附表編號1所示,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11年9月2日附表:(日期:民國)編號12(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7年11月23日15時20分許為警採尿時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108年3月18日起至108年3月20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366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緝字第1247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951號110年度簡字第844號判決日期108年5月16日110年12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中簡字第951號110年度簡字第844號判決確定日期108年7月22日111年1月25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是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0932號(已執畢)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17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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