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繼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繼字第239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陳宗貴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1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惟經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後,在該遺產管理人尚未解任前,如再就同一被繼承人向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即無重複選任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榮民即被繼承人 鍾松盛 (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0號)於72年4月3日死亡,不適用臺灣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及退除役官兵死亡無人繼承遺產管理辦法之規定,聲請人自非其法定遺產管理人,仍應按民法第1177條等相關規定,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或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且因在臺無繼承人,無法由親屬會議選定遺產管理人,基此,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俾管理遺產云云。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鍾松盛死亡後,聲請人已於107年8月2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同年11月16日以107年度司繼字第245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鍾松盛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聲請人自無再重複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吉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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