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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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8號

聲請人乙○○

相對人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635,556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書記官蘇春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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