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告 曾惠如
被告 莊詠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60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莊詠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曾惠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