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575號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75號

原告 曾惠如

被告 莊詠順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660號),經原告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本件被告莊詠順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曾惠如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本院認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育汝

                   法 官 孫偲綺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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