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吳岱融 被告 黃美樺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法官李承曄法官林軒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書記官李燕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