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386號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志賢

被告 張家銘張家欽 之繼承人

張家文 即張家欽之繼承人

姚柏維 即張家欽之繼承人

姚聖文 即張家欽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九月二日下午十六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提出陳報狀,堪認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江靜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