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小字第39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訴訟代理人 陳信華
陳俊雲
被 告 張軒碩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
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5分,
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