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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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聲字第3號聲請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相對人 陳潔華 原住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設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號3樓之1寄發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構退回,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存證信函、退回信封、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訪查,經覆以相對人並未居住於上址,有該分局於民國104年3月1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是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