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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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99號

聲請人 施淑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詳113年度新簡字第29號判決書)間請求113年度新司小調字第399號給付款項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調解,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調解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如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款項而提起本件聲請。因所述相對人表明詳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29號判決書,然調解標的及事實理由則稱依據本院112年度新建簡字第3號判決,兩者非同一案件,為明瞭相對人究係何人?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3年8月12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惟聲請人於同年月16日收受後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致本件調解程序難以進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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