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954號
原 告 楊期屏
蘇淑真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文彬 律師
被 告 林慧雯
楊品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一年二月十五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同年三月八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
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指定同年三月二十八
日下午四時三十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可抗告。
書記官賴佳慧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