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原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南選任辯護人丁威中律師
王韻筌律師被告 陳柏邵 選任辯護人 林忠熙 律師被告 周郁楷 選任辯護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王洸定 選任辯護人 邱泓運 律師被告 黃志勝
陳思偉 上1人選任辯護人 范成瑞 律師
劉明璋 律師 林慈政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婷婷 選任辯護人 楊孟凡 律師
黃鉦哲 律師被告 金美慧 選任辯護人 賴威平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陳航代法官彭國能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鐘麗芳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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