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31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12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永全起重機械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200元,應繳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
   證據)及被告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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