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補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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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31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調解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29,510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
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1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