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6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639號聲請人精技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國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正德文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友欣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填墪王淑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王淑寛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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