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69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萬通商業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4年11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民國84年12月9日邀同相對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第三人萬通商業銀行借用8,510,000元,借款期限至民國99年12月9日止,按月攤還本息。詎相對人自民國94年11月1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4,017,18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2件、建物登記謄本3件、借據影本1件、財政部台財融(四)字第0920046443號函、交易明細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1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紹武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5年12月1日
書記官何武聰┌────────────────────────────────────┐│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市○○○區○○○段│414│建│9,234.00│90000分之1115│├──┴───┴────┴────┴────┴─┴────┴───────┤│因分割增加地號:414-1地號。││相對人乙○○權利範圍90000分之938;甲○○權利範圍177。│└────────────────────────────────────┘┌────────────────────────────────────┐│附表:95年度拍字第186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臺南市○○○區○○○段│414-1│建│613.00│90000分之1115│├──┴───┴────┴────┴────┴─┴────┴───────┤│分割自:414地號。││相對人乙○○權利範圍90000分之938;甲○○權利範圍177。│└────────────────────────────────────┘┌───────────────────────────────┐│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地│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下││積│││││││材料及│││││││號││││二││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001│48│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1層樓房│7,│7,│平│10000│││2│環河街70號地│西區康樂│鋼筋混凝│51│51│方│分之54││││下層2樓│段414、4│土造│0.│0.│公│0│││││14-1地號││60│60│尺││├──┴─┴──────┴────┴────┴─┴─┴─┴───┤│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48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051。││相對人乙○○所有。│└───────────────────────────────┘┌────────────────────────────────────────────────┐│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1│2│3│4│5│騎│合│面│主要│陽│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層│層│樓│計│位│材料│台│位││├──┼─┼──────┼────┼────┼─┼─┼─┼─┼─┼─┼─┼─┼──┼─┼─┼───┤│002│51│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1層樓房│38│61│87│87│4.│47│32│平│鋼筋│4.│平│全部│││3│中正路352之1│西區康樂│鋼筋混凝│.4│.1│.1│.1│90│.9│6.│方│混凝│47│方│││││號│段414、4│土造│1│0│1│1││7│60│公│土造││公││││││14-1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48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7。││相對人乙○○所有。│└────────────────────────────────────────────────┘┌───────────────────────────────────┐│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186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1│2│騎│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樓│計│位││├──┼─┼──────┼────┼────┼─┼─┼─┼─┼─┼───┤│003│53│臺南市中西區│臺南市中│11層樓房│21│34│13│69│平│全部│││0│中正路352之1│西區康樂│鋼筋混凝│.1│.9│.8│.8│方│││││9號│段414、4│土造│2│4│1│7│公││││││14-1地號││││││尺││├──┴─┴──────┴────┴────┴─┴─┴─┴─┴─┴───┤│共同使用部分:康樂段48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1。││相對人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