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7號聲請人甲○○○
樓相對人 張源秀 (歿)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變更姓氏為母姓 范姜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非婚生子女乙○○(男,民國00年0月
0日生),於出生後85年5月16日經生父即相對人張源秀認領,惟相對人嗣後即對子女未曾聞問,亦未給付任何扶養費用,後始知張源秀業於96年5月24日死亡,應無強求與乙○○從陌生之相對人姓之必要,爰聲請宣告變更子女姓氏。
二、經查,非婚生子女乙○○經相對人認領後即與相對人同姓,且未協議監護權,惟乙○○實際均由聲請人同住並扶養照顧,相對人從未探視過乙○○,亦未曾給付過任何扶養費,甚至相對人從未要求乙○○認祖歸宗,祭拜「張」姓祖先,反而逢年過節均與聲請人娘家互動良好,並同拜「范姜」祖先,嗣相對人亦於96年5月24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為證,並經乙○○到庭表示對父親(即相對人)名字不甚清楚,從來未看過父親,因此我覺得姓范姜比較好等語,則乙○○既從未與相對人有任何往來,反而與聲請人及娘家互動往來較佳,則為尋求同宗姓親友認同及歸屬感,倘強求繼續行姓氏於情感疏離之父親,恐使其對家庭之認同感及歸屬感,故足認乙○○現在之父姓相較於改為母姓,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依法應准其變更姓氏之聲請。
三、爰依家事非訟事件處理辦法第2條,非訟事件法第1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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