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壢簡字第14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兵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壢簡字第14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89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於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之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徵兵檢查無故不到罪。又被告雖2次未依區公所先後所發通知前往指定地點徵兵檢查,然該2次徵兵檢查通知書,均係為同一徵兵之目的所為,被告2次無故不到亦係意圖避免單一徵兵處理之目的所致,故應為單純一罪。爰審酌被告身為役齡男子,依法負有服役之義務,卻為逃避徵兵處理而不赴徵兵檢查,對於軍事國防事務之管理有所危害,另參以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1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3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7年6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庭法官潘政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徵兵及齡男子隱匿不報,或為不實之申報者。
二對於兵籍調查無故不依規定辦理者。
三徵兵檢查無故不到者。
四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六未經核准而出境,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七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致未能接受徵兵處理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