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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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台北監獄士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20日為警查獲採尿往前回溯5日內某時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32號(偵查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毒偵字第220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杜惠錦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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