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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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叁拾捌萬貳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叁拾捌萬伍仟叁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壹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伍角壹分,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依次以新臺幣柒拾玖萬、新臺幣貳拾壹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各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喜悅地有限公司以訴外人 吳金谷 、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貸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約定借款期限、本息清償方式、利率,均如附表各欄所示,並約定如逾期清償本息,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視同到期。詎訴外人喜悅地有限公司各筆借款,僅繳納本息至附表繳款情形欄所示,即未依約繳款,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獲清償,屢經催討均無所獲,被告甲○○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保證之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於本院聲明:除擔保金額外,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2紙、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遠期信用狀授信紀錄卡、放款利率表、繳款明細表、信用狀、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件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自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葉力旗法官邱玉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魏慧夷附表:
┌─────────────────────────────────┐│借款人:喜悅地有限公司。│├──┬────┬────┬────┬─────┬─────┬───┤│編號│借款時間│借款金額│約定利率│繳款情形│利息及違約│連帶│││││├─────┤金起算方式│保證人││││││利息及本金│││├──┼────┼────┼────┼─────┼─────┼───┤│1│自92年10│借款金額│按原告銀│利息繳至94│自94年9月│甲○○│││月27日至│新臺幣(│行當時之│年9月26日│27日起至清│、吳金│││95年10月│下同)│基準利率│,尚欠本金│償日止,按│谷。│││27日│100萬元│加4.18%│新臺幣(下│週年利率7.│││││。│計付;94│同)385,33│66%計算利││││││年10月17│9元。│息,並自94││││││日之基準││年10月27日││││││利率為3.││起,其逾期││││││48%,總││在6個月以││││││計年息為││內者,按上││││││7.66%。││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2│自94年10│借款金額│按原告銀│利息繳至94│自94年10月│同上。│││月6日至│200萬元│行當時之│年10月16日│17日起至清││││97年10月│。│基準利率│,尚欠本金│償日止,按││││6日││加2.59%│1,997,283│週年利率6.││││││計付;94│元。│07%計算之││││││年10月17││利息,並自││││││日之基準││94年11月17││││││利率為3.││日起至清償││││││48%,總││日止,其逾││││││計年息為││期在6個月││││││6.07%。││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3│自94年7│進口物融│年息6.3%│自95年1月│自94年7月│同上。│││月21日至│資額度美│。│17日屆期,│21日起至清││││95年1月│金20萬元││尚欠本金美│償日止,按││││17日│。││金19,194.5│週年利率6.│││││││1元。│3%計算之利││││││││息,自95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2,382,622元;美金19,194.5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