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27號
107年度救字第86號原告 葉雲鈞 被告 曾進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及聲請訴訟救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於原告起訴時係設籍在金門縣金城鎮,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表1紙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又原告起訴時復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案號:107年度救字第86號),亦應移由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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