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永章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0年6月07日下午02時25分在本院刑事第17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陳培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6日
書記官簡鴻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