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546號

原告 李茂華

被告 李翊翔

訴訟代理人 李東霸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案即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97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確定裁判結果,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裁定命在該分割共有物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前開民事案件業已於112年3月29日判決確定,有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297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本件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本院111年11月3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昕儒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